设计合理、运作良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有一系列核心特点:
监测、报告与核证(MRV): ETS必须包括对企业的实际排放进行准确监测,向企业和政府报告,并由政府来核证的制度。主要目的是确保排放、排放许可和排放削减与ETS的要求保持一致,能够准确问责,不会重复计算。
碳抵消:碳抵消在中国称为“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”(CCERS),是指ETS之外排放源的经营企业的减排量。这种减排是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设立的。在某些情况下,碳排放抵消可以用来代替配额。碳抵消具有增加供给,调节配额价格的功能。ETS常常会限制碳抵消的供给(比如通过限制合格的碳抵消来源类型,碳抵消的生成方法,限制地域和计算方法),设定碳抵消的使用上限(比如只能占企业履约义务的5%-10%),以及禁止用需求转换有关的方式来使用减排量。
覆盖整个项目的排放上限:排放上限代表所有参与企业可以排放的总量。总体来说,在项目开始时就应确定排放总量并分配好强制减排任务,实现基于健康/环境的标准。
对账:履约期满(例如年末),企业必须核实其履约情况。排放超过当期配额的企业必须保证回收超额排放额,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履约,即满足ETS的核心要求。
储备: ETS管理者预留一定数量的排放配额,根据特定条件投入市场(比如在拍卖时,或为了稳定市场波动而投入),也可以收回之前已分配给各企业的配额,或从各企业购买配额,来充实储备。
稀缺性:每家企业分配的排放配额应逐步递减,这样他们必须选择减排或从其它参与项目的企业购买配额。稀缺性可以通过配额储存数量的限制及/或拍卖的方式进行调节。
范围和阈值:要确定筛选ETS入选企业的标准(通常是行业类别和排放量),要根据管理和支持ETS项目所遇到的挑战和所需资源的性质而定,并受ETS制度管辖。
透明度: ETS的要求应清晰明了,并为所有利益相关方所理解。企业也必须符合这些要求,服从ETS的管理者,其排放行为也应一目了然。配额和抵消交易的市场也应保持透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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